推行行为时的其他动机(目的)是不是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向财产法益侵害的主观要点,主要内容为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不包括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的动机(目的)不应觉得是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推行职务侵占行为时的其他动机(目的)或许会影响对行为人责任的衡量,但并不是所有其他行为动机(目的)均能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出于怜悯、泄愤、情感需要、让别人获利等其他动机而处分本单位财物导致单位财产损失的,并不可以当然否定行为人对本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其他的一些犯罪中,不一样的动机(目的)又是构成该罪的必要要点,如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内心倾向,寻衅滋事罪中的“寻衅”动机等。
非法处分单位财产并导致单位财产损失后,是不是仍需再单独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国内《刑法》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当在客观表现上没办法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时,仍需以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区别。如甲为自己急切需要,借助职务之便用了本单位1万元现金,但两月后又还给单位的,当很难从客观上区别两罪时,需综合全案审察认定甲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以判断甲的行为是推行职务侵占罪既遂后的悔罪、弥补行为,还是没非法占有目的的推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
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系“非法占为已有”,若已处分单位财产并导致单位财产损失的,在客观表现上已经达成了对单位财物的侵害,该非法占有目的已经在客观上得到了体现,则没必要再单独作为主观要点认定。如甲借助职务之便将本单位1万元现金用于个人事情,半年后领取了年终奖再偿还单位的,甲以自己所有些意思已经侵吞了本单位的财产,且能在客观表现上明显与挪用资金罪分开,则不需再单独考虑其非法占有目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