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业主能否享有露台的专用用权?
一般不可以。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露台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顶层业主的专有部分。其归属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规划上专用于特定房子,二是销售时已明确列入交易合同。若仅在合同中约定而未通过规划审批,则该约定无效。
露台作为公共地区,其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通过补充协议或格式条约将露台专用用权授与顶层业主,此类约定因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共有部分处置需业主一同决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露台在规划中明确标注为某户的附属空间,且开发商在销售时已将它列入该户的交易合同,则该露台可视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顶层业主可享有专用用权。但此类情形需同时满足规划审批与合同约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共有露台,顶层业主仅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合理用权,不能擅自封闭、改造或限制别人用。若需对露台进行改造,需经全体业主一同决定,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民法典对顶楼露台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推荐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推荐有共有和一同管理的权利。顶楼露台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结构,一般被认定为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对共有部推荐有用权、收益权和一同管理权,同时需承担维护义务。顶层业主不能以“便捷管理”为由独占露台,其他业主有权在合理范围内用露台,如晾晒衣物、放置物品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顶楼露台进行封闭、搭建阳光房等行为,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构成违法建筑,可能面临拆除、罚款等法律责任。
顶层业主对露台负有平时维护义务,如清理积水、检查设施等。若因露台设施损毁致使别人受伤,顶层业主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则需对共有部分的公共设施进行按期检修,确保安全用。
若业主对露台权属或用产生争议,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规划文件、交易合同及实质用状况,综合判断露台的权属及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