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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www.souljian.com 2025-06-29 劳动纠纷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四川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使其得到准时救治并垫付有关成本。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成本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急诊、抢救的医疗成本除外。

第三十三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职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职员年平均薪资为基数,根据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薪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成本,根据规定支付。

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中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劳动能力复查鉴别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依据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薪资为基数,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按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第三十八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交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交费基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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