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修改看保险买家利益保护有哪些
《保险法》中对公司股东的需要,客观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需要保险企业的主要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信誉好,近期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高于两亿元人民币。另外,此次《保险法》改,将原法中需要最低注册资本需要为货币资本的需要修改为全部注册资本需要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一个“现金为王”的年代,买家的利益可以获得愈加周全的保护。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信誉好,近期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高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拥有任职专业常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规范;
有符合需要的营业场合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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